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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2日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明确: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9岁儿童小刘购买某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玩耍时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窒息死亡。经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外包装标注“0至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但单支产品未标注。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国家标准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具有可玩性,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状态下存在被误吞可能。

法院认定,案涉针筒糖标注为食品但具有可玩性,应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刘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计和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引导。

当食品像玩具,玩具又像食品,模糊的边界对儿童来说就是危险的陷阱。企业要有底线,家长要有意识——儿童安全,从来不是任何一方的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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