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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将于6月30日起施行,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开门杀”:乘客责任属机动车一方,保险不能任意拒赔

解释明确,“开门杀”事故中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责任不再被“甩锅”,保险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推卸责任。

“好意同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赔偿责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解释明确,法院应综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使用人具体行为等,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租车借车:使用人担责,车主有过错则共同赔偿

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实际支付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简言之,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在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赔偿。

新规既明确了责任边界,也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公,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每一笔账,都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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