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新文化网 正文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质押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徐某还清全部借款后,质权人李某却以“第三人欠我钱”为由拒绝还车,并擅自拆解车辆,导致价值数万元的车最终只剩不到七千元。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损失7.5万元。

2025年1月,徐某的朋友孙某向李某借款26000元,徐某将自己正在分期付款的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作为担保押给李某,约定还清借款即还车。5月7日,徐某通过微信还清了全部借款,但李某却称孙某还欠他装修款,必须等那笔账结清才肯还车。更让徐某无法接受的是,李某未经同意擅自拆解了车辆,发动机、轮胎等核心部件不翼而飞。

庭审中,李某辩称愿意还车但拒绝赔偿,声称扣车是因为孙某欠他钱。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还清借款后,主债权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李某继续扣留车辆属于无权占有。李某与孙某之间的其他债务纠纷,不能成为扣留、损毁他人合法占有车辆的理由。

经鉴定,案涉车辆现有价值仅6660元,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需维修费14.54万元,同款车市场均价为66600元。法院认定李某过错明显,综合车辆原购价、市场均价、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认定实际损失为7.5万元,判令李某赔偿。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清借款后,质权人必须立即返还质押财产,不能以其他债务纠纷为由扣押、损毁。质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绝不能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商讯新闻商讯新闻
新闻快讯新闻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