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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七旬老人报团旅游晕倒引发的纠纷案。刘大娘报名参加某旅行社“双人行14日游”并支付8011元团费,但旅行社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开具发票。旅行第12天,刘大娘在火车站突然晕倒,随团导游到场照料,待其清醒后继续行程。次日就医发现并非单纯中暑,而是“2型糖尿病性高渗性昏迷”等多种并发症,住院9天,个人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因就医时已超出旅游意外险约定的旅行期间,无法理赔,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及时送医导致病情延误及保险失效,诉至法院。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违约担责

法院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旅行社辩称“问过老人说不用”,不能作为免责依据。导游对老年人突发疾病风险应有更高认知,在老人已晕倒的情况下,仅口头询问、未做实质性观察与陪护,未尽专业救助义务,导致病情延误、错过保险理赔时效,损失与旅行社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

股东未足额出资,公司注销后仍担责

诉讼中,该旅行社已办理简易注销。法院查明两位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恶意注销,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判决两位股东共同赔偿刘大娘损失,包括退还部分团费2000元及医疗费等共计11225.27元。

法官提醒:签合同、索发票、评健康,旅行社须切实救助

法官郑重提醒游客,参团务必签订书面合同、索要正规发票;老年游客长途出行应评估健康状况,切勿勉强。旅行社组织老年团须承担更高安全保障责任,遇突发状况须采取切实救助措施,不能仅靠口头询问免责。同时,公司股东须依法清算,不得通过注销逃避债务,即便公司注销,股东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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