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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宽城区一业主赵先生因房屋长期空置拒绝缴纳物业费被诉至法院。他认为自己未享受任何物业服务,不应缴费。法院调解员调取物业公司的服务记录,确认楼道保洁、公共照明、安保巡逻、电梯维护、园区绿化等基础服务均在持续正常运行。

调解员释明《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业主缴费是法定义务,不以个人是否实际居住为免除条件。同时引导赵先生认识到房屋保值增值与小区整体环境、物业服务质量密不可分。调解员也建议物业公司加强针对空置房业主的服务告知。

最终赵先生补缴全部欠费,物业公司承诺为空置房屋提供定期门窗安全检查、雨季防汛巡查、管道维护提醒等专项服务。法院提醒: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空置房业主也应依法承担缴费义务;物业公司也应在日常维护中规范服务、提升人性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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