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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与财政部于1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互济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的互济政策,消除地域壁垒,增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作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互济服务范围从省域内扩大至全国范围。

该通知规定,跨省互助的对象限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及其亲属。这种互助关系可以由双方自行确立或终止。当参保人的医保状态发生变化时,该互助关系将自动终止。此外,个人可以与多个不同的人建立互助关系。

共济资金可用来支付共济成员就医和购买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部分费用。在达到共济限额后,共济成员将无法继续动用该限额内的个人账户资金。若解除关系时仍有未使用的额度,该额度将退还至共济成员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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