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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临时劳务领域,用工主体模糊、欠薪推诿问题常见。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劳务合同纠纷案,用真实判决明确:务工者按约完工就有权拿钱,自愿签字担保就必须依法担责。

口头约定7000元劳务费,完工后付款遭拖延:现场负责人支付3000元后二人出具欠条担保

从事工程建设的王某联系张某租用小型钩机施工,口头约定劳务费7000元。张某按时保质完工后催款屡被拖延。王某和现场负责人谢某告知张某“真正用工方是案外人李某”,但此前对接、施工细节全程由王某负责,张某从未见过李某。为结清欠款,谢某现场支付3000元,剩余4000元由王某、谢某出具欠条,载明“无论李某是否还款,王某、谢某都必须在月底前全额结清”。

二人辩称“中间人”“现场管理”拒履约,法院: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必须依法担责

约定还款日王某、谢某拒不履约。王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不清楚结算规则,签字“迫于无奈”;谢某辩称只是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只是“帮忙协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劳务,依法享有足额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王某、谢某自愿以担保人身份出具欠条并签字确认,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对二人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王某、谢某限期支付张某剩余4000元劳务费。

法官提醒:务工人员应养成留存施工记录、聊天记录、结算单据、欠条、担保签字凭证等证据的习惯;中间人、工地负责人等担保签字绝非人情小事,落笔即担责——一旦签下担保承诺,就需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从“中间人”到“担保人”,从“帮忙协调”到“共同担责”——这份判决用4000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承诺不是人情,签字就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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