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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程某先后8次潜入奶茶店、1次潜入鲜果店,盗走总价值仅764元的奶茶和水果,但因多次盗窃且有盗窃前科,最终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退赔全部损失。

5家奶茶门店偷30杯奶茶+小番茄蓝莓葡萄等水果,自称“以为不是贵重物品没事”

程某在朝阳区5家奶茶门店共实施盗窃8次,盗窃奶茶30杯价值432元;另在鲜果店偷走小番茄、蓝莓、葡萄等价值332元,累计764元。案发后店铺报警,程某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以为偷的不是贵重物品不会有大事。警方查明其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一次、被判处拘役5个月一次。

法院认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应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奶茶等食品单件价值虽不高,但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必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或盗窃行为及时报警。一杯奶茶28元,30杯判刑7个月——法律的底线不以“金额小”为借口,而是以“次数多”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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