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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明确婚前房产婚内加名后的分割原则。

赖女士与王先生2020年结婚,婚后感情冷淡。2021年8月,王先生将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50%份额赠与赖女士并办理登记,但未能挽回婚姻。2023年分居后,赖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按50%分割房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仅为维系婚姻,请求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房产已变更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分割比例综合考量三方面:一是财产来源,赖女士对房产原始取得及婚前增值无贡献;二是婚姻仅存续三年,未生育子女;三是双方主张的过错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市场总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补偿款。法官指出,婚前房产婚内加名引发的分割纠纷,法院会综合财产来源、婚姻时长、双方贡献等因素裁量。主张过错方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如家暴、遗弃、赌博等),并提供充分证据。

法官提醒,婚内财产赠与应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婚姻核心是情感扶持与责任共担,双方应诚实守信,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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