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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人社部等5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

超龄劳动者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包括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基层劳动者(保安、家政等),以及依法提前退休者。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指出,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劳动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

主要保障内容: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一般不安排加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安排合适岗位和强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工伤保障方面,用人单位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这些规定既保护超龄劳动者身心健康,也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合理负担。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文静指出,用人单位应对超龄劳动者能胜任的岗位不设置不合理年龄限制,并及时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养老保险: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代扣代缴。

暂行规定还明确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范围。林嘉认为,这将统一行政执法、仲裁与法院裁判标准,为其他特别劳动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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