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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退款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未成年人与票务平台订立的超出其年龄与智力范围的购票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平台退还部分购票款,同时指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平台亦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双方均存在过错。

案情回顾:二次购票退款被拒引发诉讼

原告小禾是一名14周岁的初中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母亲手机号注册的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因同行人行程变动,小禾先申请退票,随后重新购买了一张单独观演的门票。不久,因学业考试时间与演出冲突,小禾再次申请退款,但平台依据“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条款拒绝退款。小禾遂将票务平台诉至法院,主张该格式条款未经合理提示,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效力待定,监护人拒绝追认即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小禾购票时仅14周岁,涉案门票金额明显超出其正常消费范围,且演唱会门票属娱乐性消费,未成年人对此缺乏充分理性认知能力,故购票合同属效力待定。因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涉案退票限制条款亦不具约束力。同时,法院指出小禾家长监护责任未尽到位,未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进行必要引导和约束;平台仅以服务协议条款规定“未成年人购票视为获得监护人准许”,却未采取有效身份识别和监护人知情确认机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平台退还部分门票费用,驳回其他诉请。判决已生效。

司法建议与责任提示

法院向票务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机制。平台回函表示将更审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纠纷,优化交易流程。法官毛春联提示,网络票务平台应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义务,加强事前身份核验与消费监测、事中信息告知与风险提示、事后纠纷处理机制建设;未成年人应理性追星,购票观看演出须经监护人知情同意,家庭、学校与社会应共同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消费观,守护其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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