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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购买法拍房,因不懂操作交由中介全权代理,不料中介利用信息差赚取数十万差价。近日,厦门中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

2023年12月16日,李某与自称房产中介的王某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为竞拍某法拍房并公证。同日,王某以该房房主陈某代理人身份与李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某以248万元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但王某并不认识陈某,也无陈某授权。2024年1月12日,王某以李某名义以198万元最高价竞得该法拍房。李某按王某指示陆续支付248万元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几个月后,李某偶然发现该法拍房实际成交价仅198万元,认为被骗数十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及利息。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基于李某公证委托书,以李某名义竞拍房屋并成交,故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的系李某,并非王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并非基于《房产买卖协议》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而是法拍房成交后由买受人持法院法律文书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与交付等履行行为均在法院主导下进行,基于法院公权力产生拍卖成交后的履行效果。《房产买卖协议》在出卖人、产权变更登记及房屋交付等方面均不具备履行条件,也无法产生履行效果,实际并未履行。王某关于双方履行《房产买卖协议》的抗辩不能成立。王某与李某之间实际存在委托购房关系,王某收取的248万元购房款,应扣除拍卖成交价款及办理受托事宜所支出其他款项后返还李某。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委托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在签订《委托书》同时要求委托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利用法拍房交易信息差,故意隐瞒、欺骗买受人真实交易价格,致委托人遭受巨大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醒:购买法拍房务必做足功课,可自行通过网络或向执行法院了解房屋性质、权利设定及司法拍卖流程。确需委托他人代拍,务必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及报酬、违约条款等。对受托人提供其他材料,应审慎审核后再签署。受托人执行委托事项应尽职履责,不得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试图以自身作为出卖人与委托人另签《房产买卖协议》赚取巨额差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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