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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责任主体: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开门杀”事故:乘车人贸然打开车门造成事故,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好意同乘”: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民法典规定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使用人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应综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使用人具体行为等,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每一项新规的落地,都是对生命与责任的重新丈量。从“开门杀”到“好意同乘”,法律的每一次细化,都在为每一个出行者织就更严密的安全网。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新规的施行,不仅让责任归属更清晰,也让善意与规则并行不悖。当车轮转动,愿每一程都有法可依,有责可循。交通安全,始于足下,归于法治。让我们共同守护每一条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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