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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入职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申领失业金等都可能用到,发生劳动纠纷时也是重要证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离职时应当开具离职证明,拒开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仲裁维权。若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不实负面评价,劳动者该怎么办?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类似案件审判情况。

小柏2022年10月入职昊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新媒体运营专员。2023年9月,公司以他存在多项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散布员工隐私、辱骂同事、传播公司谣言、私自录制他人聊天记录、办公区域大吵大闹、长期玩手机、不服从安排等行为,定性为“性质恶劣,多次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小柏凭此证明先后应聘多家单位,三家公司明确因这些负面记录拒绝录用,其中一家直接在拒录通知中引用“辱骂同事,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等内容。

2023年9月,小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对违纪行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随后,小柏就离职证明侵害名誉权起诉,请求判令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律师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过错明显。原告因这份证明接连被用人单位拒绝,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名誉权侵权中“社会评价降低”核心要件。从出具不实离职证明到求职被拒,不实评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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