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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等六个部门于12月17日发布的通告,到203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至少需设立一个符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特色科室。同时,也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特色科室。

《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核心业务及医技科室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强化对若干关键临床科室的建设力度。旨在构建一批在特定区域内具备明显基层医疗优势和特色的科室,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近医疗服务。

在加强科室设置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优先发展儿科、妇科、康复医学科、精神(心理)科、五官(口腔)科等重点科室,科室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

同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疼痛、安宁疗护、血液透析、体重管理等专病专科服务能力和老年人群多病共防共治能力,专病专科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规范、简洁、清晰地反映诊疗范围。

在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特色科室需紧密结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标准,尤其是针对基本病种开展服务。具体而言,单个特色科室应致力于实现连续三年的年诊疗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对于人口数量在10万以下的县区,这一标准可适当降低。此外,特色科室的诊疗量应占机构总诊疗量的10%以上。对于提供住院服务的特色科室,其入院人数比例也应达到机构总入院人数的10%以上,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该指导意见还就完善科室人员配置、规范科室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以及执行医联体帮扶职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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