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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婚前独立购买房产并登记于自己名下,2023年与陈先生结婚。婚后不久,陈先生对李女士实施家暴致其轻微伤,感情破裂后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陈先生反悔拒绝继续办理,并提出转账3万元就同意离婚。李女士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向其转账3万元,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走出民政局,陈先生当即反悔,还要求李女士将婚前房产加上自己名字。李女士迫于处境,在冷静期内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加名仅七个月,陈先生便离家出走,还在网络上辱骂李女士。2025年,李女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房产归属、3万元转账纠纷仍未解决,李女士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为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陈先生存在家暴过错。3万元转账、房产加名均发生在双方谋求协议离婚的特殊阶段。结合男方索款、收款立刻反悔、继而索要房产加名的系列行为,可认定其意图借女方想要离婚、挽回婚姻的心理谋取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无需向陈先生支付补偿;陈先生返还李女士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不代表离婚必然对半分割。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时间短、赠与一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判定房屋归属及是否补偿另一方。本案中,男方存在严重家暴行为,对涉案房屋无任何出资,且在离婚冷静期内擅自要求加名,属突击性获取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此外,为促成协议离婚而支付的钱款,实际是附条件的给付行为;若最终未能成功办理协议离婚,即给付条件未实现,接受钱款一方有义务全额返还。

婚姻非谋取利益之手段,法律维护真挚情感之付出,却绝不容忍以离婚为名谋取财产的行为。面临家庭暴力等状况时,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切勿因急于离婚而草率作出财产妥协;必要时勇敢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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